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微博小号

 admin   2021-02-14 12:20   279 人阅读  0 条评论

  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48小时左右

  简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那么,应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审理公安行政案件面临的一个重要、复杂的问题。本案终审法院把被诉行为的实质与形式要件相结合,经综合分析后,确认被告路南公安分局实施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首先,行为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授予了公安机关,同时也授权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微博小号久久商城首页在必要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能够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有关物品、文件采取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揭露、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仅凭报案人的陈述和一张他人写的欠条,就认定姜宝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路南公安分局不听姜宝元辩解,在拘留所内责令姜宝元用公安人员的手机告知姜雇用的司机筹措款项,在姜交出70000元借款并扣押其所租富康轿车后,仅开据一张“收到(退货款)70000元,轿车一辆”的白条收据,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将姜释放。这种“交钱放人”的作法,表明路南公安分局是借刑事侦查为名,为报案人追索钱款。

   其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首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五条还规定“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
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并未进行初查,接到举报的当天就派人与举报人一同找到原告,先由举报人向原告索要“欠款”,遭原告拒绝后,就当即将原告带到分局实施拘留,原告被迫交出70000元又被扣下租用的轿车后获释。姜宝元提起诉讼后,路南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8日才补办了《经济诈骗案件立案审批表》,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姜宝元被扣财产也不是犯罪证据,故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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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3、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其实际根据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它拥有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足够的警力,专门的侦查手续和措施,具有良好的控制社会治安局势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并且在长期的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因此,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便于发挥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侦查。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等。
这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是比较小的。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怎么办?

  公安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邓世运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微博小号商城朵朵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公安机关侦查诽谤罪合法吗?

  公安机关侦查诽谤罪是合法的,我国公安部就对公安机关侦查诽谤、侮辱等刑事犯罪作出了规定。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如何处?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是什么呢?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
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侦查期限与拘留期限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易佰微博小号商城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拘留期限是指拘留至批准逮捕前的时间,拘留的期限根据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 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积而计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高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所谓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对 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此类案件的显然在3日或者7日之内难以查明,因此法律规定可以延长 至30日,以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将在押人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 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 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 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期限包括逮捕审查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前者参见拘留期限,后者参见侦查羁押期限。

  侦 查羁押期限是指逮捕后的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 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这一程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勘验、检查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差错。
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实施侦查监督的形式。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复验、复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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